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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股市配资 涉嫌泄露内幕信息 ST永悦实控人或被罚400万元
发布日期:2025-01-04 17:41 点击次数:57
活动嘉宾
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副会长兼金融科技服务专委会主任、上海《理财周刊》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陈跃发表了致辞。陈跃表示,金融科技是上海未来发展的重要领域,将成为推动金融转型升级的新议题,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新途径,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新机遇,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新底气。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计划也明显提出,要在2020年,建成6+1格局的国际金融中心,金融科技中心就是其中之一。
12 月 4 日晚,ST 永悦发布公告称,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翔因涉嫌泄露内幕信息,收到中国证监会的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,或面临总计 400 万元罚款。ST 永悦表示,该处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直接影响,且不涉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。截至目前,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。
每经记者 程雅 每经编辑 魏官红
12 月 4 日晚,ST 永悦(SH603879,股价 4.22 元,市值 15.16 亿元)披露,公司实控人陈翔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。
据悉,陈翔涉嫌泄露内幕信息,因此或将被罚款共计 400 万元。
12 月 5 日上午,《每日经济新闻》记者致电永悦科技表达了采访需求,工作人员表示,需将问题发送至邮箱。当记者问及实控人能否接受采访时,对方称,由于陈翔不在公司任职,因此需联系控股股东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"江苏华英")。
随后,记者将问题发送至 ST 永悦邮箱,但截至发稿未获回复。记者还致电江苏华英工商登记电话,但显示已暂停服务;致电陈翔,通话提示记者所拨打的电话已关机。
涉嫌两次泄露内幕信息
据公告,2023 年,永悦科技及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"永悦智能")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在河南开展无人机业务并签订相关合同。
该事项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 ( 以下简称《证券法》 )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"公司订立重要合同"的重大事件,公开前属于《证券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。
内幕信息敏感期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至 8 月 28 日。陈翔作为永悦科技时任董事长,属于《证券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,知悉时间不晚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。
2023 年 5 月,陈翔认识了李某。2023 年 5 月至 6 月,李某经常与陈翔联系并到访永悦智能工厂,了解公司业务情况及商业模式。不晚于 6 月 14 日,陈翔向李某泄露上述内幕信息。6 月 23 日,陈翔再次向李某泄露上述内幕信息。
2023 年 9 月 18 日,永悦科技发布《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》,披露了《销售合同》解除及双方合作终止等情况。
永悦智能与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 3 亿元《销售合同》属于《证券法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,该重大合同解除事项属于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,根据有关规定,该进展构成《证券法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,公开前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。
内幕信息敏感期为 2023 年 9 月 11 日至 9 月 18 日。陈翔作为永悦科技时任董事长,属于《证券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,知悉时间不晚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。
9 月 13 日 12 时 57 分左右,陈翔在通话中向付某言泄露该内幕信息。
拟对陈翔合计处 400 万元罚款
公告显示,上述违法事实,有公司公告、询问笔录、微信记录、通讯记录、相关合同等证据证明。
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有关规定,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拟决定:针对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的违法行为,对陈翔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 300 万元罚款;针对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的违法行为,对陈翔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 100 万元罚款。综合上述两项:拟对陈翔处以 400 万元罚款。
ST 永悦表示,上述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所涉主体为陈翔及其相关人员,与公司无关,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直接影响,且不涉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。截至目前,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。
上述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为中国证监会对陈翔的事先告知,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为准。
ST 永悦表示,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,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深圳股市配资,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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